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庆建,吴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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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1民初5022号案件名称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尹庆建,吴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尹庆建;吴厚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5022号 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鱼洞鱼轻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58668782。法定代表人:李俊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利萍,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涛,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尹庆建,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吴厚英,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庆建、吴厚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物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孝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肖 莉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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