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7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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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7832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7832号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办事处人民中路31号12B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833256。法定代表人:万国江。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玫瑰街东段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079494452L。法定代表人:李云飞。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晓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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