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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吉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0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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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0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吉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众房网网络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上海吉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00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众房网网络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汉昆路XXX号雅居乐商业中心A座10-1室。法定代表人:胡月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继伟,江苏聚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吉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周永珍,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男。申请人众房网网络科技(昆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吉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2021)沪0120民初17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吉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5,462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吉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2,265,46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英书记员  俞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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