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远超、胡名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恢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恢98号案件名称
李远超、胡名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远超;胡名华;张宏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李远超,男,194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胡名华,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张宏英,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远超与被执行人胡名华、张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慈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名华、张宏英已自动履行5000元,申请人已支取。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慈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珍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文发、洛桑旺久等代行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藏01民辖终49号 下一篇 龙晓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3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