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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远超、胡名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恢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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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恢98号
  • 案件名称

    李远超、胡名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李远超;胡名华;张宏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李远超,男,194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胡名华,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张宏英,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远超与被执行人胡名华、张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慈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名华、张宏英已自动履行5000元,申请人已支取。现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慈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珍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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