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何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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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804号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何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何榕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804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XXX号XXX楼XXX-XXX室。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榕,女,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21972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何榕应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欠款229,261.2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何榕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于2021年9月18日、9月12日两次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通过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上海市黄浦区某某某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该房屋设有抵押,故暂无法处置。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9,057.2元且已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鲁Y9XXXX的吉利美日牌汽车(2007年登记)因价值不大,暂不予以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享受低保的证明文件及XXX残疾证。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刚审 判 员 董琛剑审 判 员 沈文轩法官助理 顾爱彬书 记 员 顾爱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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