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红章、吴新辉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冀0534民初1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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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34民初1497号案件名称
杨红章、吴新辉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杨红章;吴新辉;杨红勇案件缘由
加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冀0534民初1497号原告:杨红章,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吴新辉(又名吴书映),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杨红勇,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原告杨红章与被告吴书映、杨红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审前,原、被告进行了调解。原告杨红章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杨红勇、吴书映共同支付原告杨红章加工费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红勇、吴书映担负。事实和理由:被告杨红勇、吴书映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空气滤清器生产销售业务,原告为被告加工打纸,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2021年8月21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加工费7000元,约定半个月内付清,被告杨红勇为原告出具了书面欠据。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到期经催要未果,特此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杨红勇、吴书映于2021年10月30日前共同偿还杨红章加工费7000元清结;被告若未按约定时间偿还欠款,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以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相应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红勇、吴书映担负(杨红章预交,被告支付欠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福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艳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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