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3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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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3169号案件名称
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316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洪泽湖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3388656771。法定代表人:侯杨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325号宝业东城广场1号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90900612。法定代表人:高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鸿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宝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0020元,冻结的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彭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煦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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