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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华峰、叶加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23执1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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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执1806号
  • 案件名称

    卢华峰、叶加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舒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卢华峰;叶加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23执1806号申请人:卢华峰,男,1972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叶加荣,男,197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申请执行人卢华峰与被执行人叶加荣民间借贷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523民初312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叶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卢华峰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07月06日起以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叶加荣负担。该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叶加荣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卢华峰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发起网络系统调查,通过对人民法院与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和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冻结叶加荣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账户资金,其名下生产日期为2010年的雅阁牌车辆因年代久远及暂时未发现车辆具体位置,经本院告知申请人同意不处置该车辆。其他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叶加荣纳入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卢华峰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任何线索,同意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华峰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叶加荣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艺霞审 判 员 徐应保审 判 员 李万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廖 源书 记 员 胡孝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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