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4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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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46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某某、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吴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4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湘0407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某XX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执行费XX元,共计XX元。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6月7日、7月13日、8月30日、9月24日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进行了四次网络财产查控及中国人民银行查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汽车。本院通过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房产。本院通过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住房公积金。本院通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吴某某进行现场查找、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某有其他可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时止今日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未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杨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雨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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