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xx建材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1执203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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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1执2036号之四案件名称
沈阳市xx建材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沈阳市xx建材厂;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1执203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沈阳市xx建材厂。被执行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3×××6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8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牛雨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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