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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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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23号
  • 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峡江县姑嫂超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承天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3MA38MKAB84。经营者:魏祝香。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承天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3MA38MKAB84。经营者:魏祝香。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丹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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