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知民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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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知民初123号案件名称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峡江县姑嫂超市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承天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3MA38MKAB84。经营者:魏祝香。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丹妮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知民初1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恋,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经营场所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承天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823MA38MKAB84。经营者:魏祝香。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峡江县姑嫂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建文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胡 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丹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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