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隆军、曹利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7执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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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执569号案件名称
葛隆军、曹利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葛隆军;曹利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7执569号申请执行人葛隆军,男,1981年3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被执行人曹利民,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绥宁县。葛隆军与曹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527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曹利民未履行本院(2021)湘0527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葛隆军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曹利民作出还款计划,曹利民保证在2021年农历12月30日前偿还葛隆军的借款本金7500元,在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葛隆军的借款本金10000元。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葛隆军同意曹利民的还款计划。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是长期履行的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7民初91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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