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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杰、王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2执异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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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2执异102号
  • 案件名称

    张文杰、王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任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文杰;王博;季珊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2执异102号案外人季珊珊,女,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现住河北省任丘市。申请执行人张文杰,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现住河北省任丘市。被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生,住任丘市。本院在执行张文杰与王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季珊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季珊珊以所有权为其所有为由,要求中止对案外人名下海南省三亚市田独镇迎宾大道南侧原水库旁万科湖心岛项目G5号商住楼B单元14层1403号房屋和任丘市4号楼1901室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2020年1月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王博已办理了离婚手续,该财产由异议人所有;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2130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对第三人债权2758550元;另一被执行人王永钢在任丘市华油商业街3-4房屋也应作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张文杰辩称,张文杰与王博、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98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博等就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王博上诉后又撤诉。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书查封正确。离婚协议明显不公,不排除王博有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离婚协议明确了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虽然查封了第三人债权,但未清偿,仍可就未清偿债务采取其它措施。王博是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并无不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博与案外人季珊珊于2010年10月11日结婚,2020年1月22日协议离婚。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季珊珊名下任丘市房屋;2021年7月21日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执1625号执行裁定书又对两房屋进行了查封。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博与任丘市中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人张文杰本息2756550元。本院认为,任丘市房屋登记在季珊珊名下,2020年1月22日季珊珊与王博离婚,两处房产协议归季珊珊所有,故两处房产为季珊珊个人所有而非与被执行人王博共有。离婚在先,查封在后,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0)冀098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王博个人债务,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和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执1625号执行裁定书均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任丘市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金延凯审判员  朱景龙审判员  刘新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亚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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