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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滨、张丙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302财保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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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财保215号
  • 案件名称

    邵滨、张丙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邵滨;张丙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财保215号申请人:邵滨,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丙成,男,199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邵滨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丙成与薛莉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已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丙成与薛莉共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皖(2019)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49108号]。保全价值585000元。期限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申请费3445元,由申请人邵滨预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夏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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