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艳、新疆百成鲜食(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等新疆领鲜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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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2097号案件名称
李淑艳、新疆百成鲜食(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等新疆领鲜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淑艳;新疆百成鲜食(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疆领鲜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2097号原告:李淑艳,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百成鲜食(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六盘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荣,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新疆领鲜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综合楼**办公**/span> 法定代表人:韩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健,男,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李淑艳与被告新疆百成鲜食(集团)供应链有限公司、新疆领鲜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淑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李淑艳自行负担。 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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