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游彬、马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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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23执221号案件名称
梁游彬、马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合奇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梁游彬;马旭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合奇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23执221号申请人:梁游彬,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合奇县。 被申请人:马旭,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 关于粱游彬与马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30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申请人马旭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梁游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并责令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8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马旭先履行6000元,剩余8802.5元于2021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梁游彬同意此案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23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西平审判员 帕米尔别克玉米尔扎克审判员 阿尔孜白克库尔曼那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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