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江、闫光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民终6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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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民终6768号案件名称
付江、闫光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付江;闫光立;张淑艳;张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民终67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江,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光立,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第三人:张淑艳,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原审第三人:张霞,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上诉人付江因与被上诉人闫光立、原审第三人张淑艳、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江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晓萱审 判 员 解 童审 判 员 武耀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智超书 记 员 林紫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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