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德、巴州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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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76号案件名称
张宗德、巴州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宗德;巴州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宗德,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冠杰,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巴州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工业园区红桥石油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李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禹,男,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张宗德因与被申请人巴州磊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8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经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故本院对本案予以提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毛惠娟审判员 孙艳审判员 爱丽美热·艾海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菲鲁热·玉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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