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王寒青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62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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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6224号之一案件名称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王寒青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王寒青;张耀文;山东龙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寿光市则希物流有限公司;李晓东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6224号之一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3号楼6-706。法定代表人:李德和,董事长。被告:王寒青,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栖霞市。被告:张耀文,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山东龙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半岛物流城A12-13-93号。法定代表人:李家锋,经理。被告:寿光市则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半岛物流城A12-13-15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经理。被告:李晓东,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寒青、张耀文、山东龙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寿光市则希物流有限公司、李晓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长 吕东辉审判员 赵郡峰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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