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勇、曾红亮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3执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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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3执1032号案件名称
曾勇、曾红亮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江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曾勇;曾红亮;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3执1032号移送执行人:江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曾勇,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被执行人:曾红亮,男,199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2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曾勇、曾红亮责令退赔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曾勇、曾红亮退赔人民币15657.03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进行查控,仅有零星银行存款,也无工商、证券、股票、车辆登记信息。3、依据刑事判决书可见,现被执行人曾勇、曾红亮刑期未满,尚在监狱服刑,经网格调查,被执行人曾勇、曾红亮无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退赔受害人15657.03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3执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然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的财产线索后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渡审判员 晏中国审判员 周先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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