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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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658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某;颜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658号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永丰街道八本街与富厚路交叉口西北角。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宏鹏,该行职工。被告:禹某,男,汉族,1982年2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颜某,女,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禹某、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自由行使诉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禹某、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江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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