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71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716号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刘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刘强;刘史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716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威海市。负责人朱新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邵洪才,山东泰祥(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强,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刘史雨,女,198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强、刘史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元、利息**元、罚息**元及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元、保全费**元、案件受理费*元、执行费**元等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抵押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强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经区不动产,因该不动产已被本院(2021)鲁1002执恢394号执行案件处置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2021)鲁1002执17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002执171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