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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中、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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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381号
  • 案件名称

    王新中、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新中;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中,男,1962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执行人: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袁文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中与被执行人富蕴县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新432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需支付工程款124337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99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杰恩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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