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彩、王旭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9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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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982号案件名称
徐新彩、王旭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新彩;王旭东;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982号原告:徐新彩,女,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旭东,男,199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宝云街与隆兴路交叉口处南行150米路东丽景福苑27-11416号。负责人:谷孝楠,该公司经理。原告徐新彩与被告王旭东、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徐新彩发送缴费通知书,原告徐新彩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本案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新彩撤诉处理。审判员 卢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 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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