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星瀚、黄枰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7执恢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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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执恢135号案件名称
骆星瀚、黄枰喨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骆星瀚;黄枰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7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骆星瀚,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枰喨,男,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申请执行人骆星瀚与被执行人黄枰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2021)湘1127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星瀚于2020年10月12日向蓝山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11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是被执行人黄枰喨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于2021年8月4日、9月13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不动产、保险等执行财产线索,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向蓝山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建设银行理财产品、蓝山县不动产中心等部门进行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周边财产调查,未查获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9日、9月1日、9月22日、9月27日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黄枰喨,黄枰喨均拒绝接受调查2021年9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985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47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肖 波审判员 吴宏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前程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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