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张泽兵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430执10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执101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张泽兵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张泽兵;杨浩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址: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859822066U。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被执行人张泽兵,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彭泽县/div>被执行人杨浩,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住所地彭泽县/div>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张泽兵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裕喜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430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地,地址: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859822066U。法定代表人:欧阳俊被执行人张泽兵,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彭泽县iv>被执行人杨浩,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住所地彭泽县iv>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张泽兵等信用卡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430民初9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远新审判员 刘楷林审判员 朱子贵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裕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詹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2执2710号 下一篇 薛晓玲、李红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7民终15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