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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金凤、靳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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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41号
  • 案件名称

    孙金凤、靳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孙金凤;靳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41号原告:孙金凤,女,1990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靳统,男,成年,住辛集市。原告孙金凤与被告靳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孙金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凤撤诉。审判员  杨小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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