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治年、王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11执5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611执590号
  • 案件名称

    吴治年、王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烟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吴治年;王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61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吴治年,男,198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王建,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治年与被执行人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及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6日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烟台市福山区不动产一处,已轮候查封暂时不能启动评估拍卖。本院于2021年8月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公积金1184元,申请人不要求查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3日通过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再次询问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有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等未受偿。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雪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修连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