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卫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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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399号案件名称
韩某、卫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韩某;卫某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瑶峰镇上留村东一条巷06组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女,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瑶峰镇南关村任寺候01组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卫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志敏审判员 胡玮审判员 史晓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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