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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卫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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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399号
  • 案件名称

    韩某、卫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韩某;卫某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瑶峰镇上留村东一条巷06组1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山西西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某,女,194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夏县人,住夏县瑶峰镇南关村任寺候01组3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山西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卫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8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志敏审判员    胡玮审判员    史晓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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