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山东道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胡桂菊、陈秀芹、王中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3民初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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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3民初906号案件名称
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山东道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胡桂菊、陈秀芹、王中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山东道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桂菊;陈秀芹;王中义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青0103民初906号原告: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66191079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103号3号楼1单元1221室。法定代表人:张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禄凤、张治,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道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BY9H78B,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79号甲28-1号。法定代表人:王宽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胡桂菊,女,汉族,1947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被告:陈秀芹,女,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被告:王中义,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原告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道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胡桂菊、陈秀芹、王中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西宁爱源填埋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蒙自康人民陪审员 姜宏伟人民陪审员 何晓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 官 助 理 邹 燕书 记 员 俞 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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