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郑沣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5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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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5189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郑沣瑜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郑沣瑜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51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01628W。负责人:李洪茂,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皓,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芷伊,公司员工。被告:郑沣瑜,男,1994年10月1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告郑沣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罗哲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泓遐书 记 员 张昌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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