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1、长沙市天心区齐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3财保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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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财保593号案件名称
肖某1、长沙市天心区齐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肖某1;长沙市天心区齐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财保593号申请人:肖某1,男,200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理人:肖某2,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齐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柠檬丽都**。法定代表人:黄治宇。申请人肖某1与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齐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肖某1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齐美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申请人肖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肖某1撤回保全申请。审 判 员 王利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肖茜匀书 记 员 邓 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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