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振红、冯荣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5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598号
  • 案件名称

    王振红、冯荣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振红;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59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红,男,现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冯荣珍,女,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被执行人:冯宝库,男,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被执行人: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现住保定市清苑区莲池南大街3680号。法定代表人:冯荣珍。王振红诉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冀0606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人借款3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将被执行人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本院依法查询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保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等单位,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冯荣珍、冯宝库、保定市卓楷纳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执行标的32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34400元,已履行到位195357.52元,未履行到位3039042.48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孝鹏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