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梅、谢子豪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682财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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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财保15号案件名称
曾小梅、谢子豪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曾小梅;谢子豪;临湘市江南镇洋溪村张家坳组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2财保15号申请人:曾小梅,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申请人:谢子豪,男,199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岳阳楼区洛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临湘市江南镇洋溪村张家坳组。负责人:瞿正山,系该组组长。申请人曾小梅、谢子豪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在江南镇洋溪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土地补偿款21万元,曾小梅自愿以其在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0的21万元银行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后,提供了财产担保,且有相应证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临湘市江南镇洋溪村张家坳在临湘市江南镇洋溪村张家坳组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二、冻结曾小梅在湖南临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62×××20的银行存款21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曾小梅、谢子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沈显梅审 判 员 姚美娥审 判 员 任刚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闫亚丽书 记 员 石丽霞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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