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兆伍、董长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恢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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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恢199号案件名称
金兆伍、董长俭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金兆伍;董长俭;张付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金兆伍,男,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董长俭,男,汉族,住蛟河市。被执行人:张付姐,女,汉族,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金兆伍与被执行人董长俭、张付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长俭、张付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金兆伍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期止,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合计860.00元,由被告董长俭、张付姐共同负担。”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兆伍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11月30日因董长俭、张付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22日,金兆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董长俭、张付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6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5日扣划张付姐在中国农业银行新站支行工资账户(账号为:6213360540084453911)存款1844元至蛟河市人民法院账户,并支付给金兆伍1844元。现金兆伍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只能执行张付姐的工资,经向金兆伍释明后,金兆伍同意该执行方式。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执行张付姐植补收入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一初字第23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赵宏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明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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