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军、王兵兵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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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2719号案件名称
杨德军、王兵兵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德军;王兵兵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2719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军,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王兵兵,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法对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委托濮阳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晶审判员 叶程鹏审判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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