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细滨、吕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10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1025号案件名称
容细滨、吕红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容细滨;吕红霞;古振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1民初1025号原告:容细滨,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被告:吕红霞,女,198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古振响,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容细滨与被告吕红霞、古振响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细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红霞、古振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容细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红霞偿还原告借款36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的利息12240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20000元,实为102400元;2020年8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5.4%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古振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12日被告吕红霞以其皮具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同年9月4日又以采购原材料为由陆续从原告处借款16万元,以上共计借款36万元。被告吕红霞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并承诺逾期归还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被告古振响自愿为被告吕红霞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货款没有回笼暂无资金归还等为由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吕红霞、古振响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吕红霞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容细滨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7月13日、7月21日、9月4日、10月25日、11月1日向被告吕红霞的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10万元、4万元、8万元、5千元、3万元,共计转款35.5万元。2019年3月12日,被告吕红霞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向原告容细滨出具《借据》及《收款确认单》,确认向原告借款36万元。被告古振响在涉案《借款合同》和《借据》上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名并捺印,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全部借款本息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两年。《借款合同》和《借据》均载明:“借款金额360000元整(人民币大写叁拾陆万元整);借款利率月利率2%;借款期限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原告容细滨自认被告吕红霞在出具《借据》后已支付利息20000元。余欠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付,双方遂酿成纠纷。另查明,原告起诉时(2021年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年利率3.85%。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借款合同》、《借据》、《收款确认单》、银行转账回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据及转款记录,结合本案案情,可认定原告容细滨与被告吕红霞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吕红霞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然借款到期后,被告吕红霞至今未予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吕红霞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借期内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及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1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按年利率15.4%计算的2020年8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古振响对被告吕红霞的全部借款本息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且尚在保证期限内,应对吕红霞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民间借贷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前,故应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容细滨借款360000元及利息102400元(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止,扣减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0元),2020年8月12日以后的利息以3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古振响对被告吕红霞应偿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6元,由被告吕红霞、古振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齐素人民陪审员 容国安人民陪审员 龙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璋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伟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何利民、陕西同康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民终2925号 下一篇 杨德军、王兵兵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2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