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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禄与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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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16号
  • 案件名称

    张明禄与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明禄;刘雪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16号原告:张明禄,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刘雪峰,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磐石市环境保护局职工,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禄与被告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明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00元,由张明禄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木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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