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禄与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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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316号案件名称
张明禄与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明禄;刘雪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316号原告:张明禄,男,195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告:刘雪峰,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磐石市环境保护局职工,住磐石市。 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禄与被告刘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明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5.00元,由张明禄负担。 审判员 张怀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木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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