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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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1785号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李传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78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傅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剑,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杰,男,汉族,住湖北省。被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大山晃弘。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传杰、被告大连爱丽思欧雅玛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李传杰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林佩瑶法官助理 曾庆凡书 记 员 曾庆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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