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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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791号案件名称
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敏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2民初6791号 原告: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商业街9号楼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313521341U。 法定代表人:丁世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敏俊,男,1975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福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敏俊负担。 审判员陈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雅倩 代书记员金晓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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