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海韵家具厂、孟庆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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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266号案件名称
珲春市海韵家具厂、孟庆喜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珲春市海韵家具厂;孟庆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2404民初2266号原告:珲春市海韵家具厂。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市。经营者:韩忠祥,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孟庆喜,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原告珲春市海韵家具厂与被告孟庆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珲春市海韵家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珲春市海韵家具厂负担。审判员 程 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俞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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