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449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4499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湖南顺民电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4499号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下大垅174号。法定代表人:李小义,经理。原告: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青山路6号金鹰文化创意园1、2、3号厂房、4号配套服务用房102-3房。法定代表人:李兴宇,经理。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鹭,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闾敏,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顺民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荷花路469还芙蓉公寓B1-2栋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刘露曦,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洪,湖南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稳胜,湖南锦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民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已减半收取),由长沙市开福建筑有限公司、湖南维九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双石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婷婷书 记 员  梁芸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