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人民法院与魏明隹,许先桃等罚金结案通知书(2021)渝0237执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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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1224号案件名称
巫山县人民法院与魏明隹,许先桃等罚金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巫山县人民法院;魏明隹;许先桃;何涛;吴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巫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渝0237执1224号 魏明隹,许先桃,何涛,吴飞:申请执行人巫山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魏明隹,许先桃,何涛,吴飞罚金一案,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7刑初107号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财产刑或附带民事赔偿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明隹,许先桃,何涛,吴飞逾期未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巫山县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3311.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明隹,许先桃,何涛,吴飞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或其他理由、法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渝0237执12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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