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延明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34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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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3497号之一案件名称
徐延明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徐延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34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54号4层、5层。负责人齐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越,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徐延明,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徐延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4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4703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徐延明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于2021年9月2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139.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发还申请人3089.9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发送下落调查函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4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心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高雅楠书 记 员 高 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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