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305号
  • 案件名称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文广;文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305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田万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文广,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文芳,女,200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文广、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文广、文芳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文广、文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6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胡文广的银行有存款76308.97元,已通过网络扣划,另发现被执行人胡文广名下有车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余额。经查明,2021年8月26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文广、文芳房产信息,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2021年8月26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胡文广、文芳公积金信息,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7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胡文广、文芳高消费。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通过面谈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167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76308.97元,未执行到金额为75362.0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莫端剑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胡东骄书 记 员 吴雪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