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印、安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12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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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123号之一案件名称
郭印、安源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郭印;安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1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印,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安源,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医师,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郭印与被执行人安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221995元、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2020年12月2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7日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保险、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等信息,除扣划了被执行人安源名下银行存款239.86元交纳执行费,查封了被执行人安源名下的锦州市凌河区正大街道文化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竹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莹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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