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楠、天津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6民初6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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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6民初6526号案件名称
李楠、天津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楠;天津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6民初6526号原告:李楠,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台儿庄南路986号。法定代表人:金振逢。原告李楠与被告天津印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楠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楠撤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李楠负担。审判员 王东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丹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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