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清洁、杜金玲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12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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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1262号案件名称
周清洁、杜金玲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周清洁;杜金玲;吉林市奥卡雅居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李宗权;石海燕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周清洁,女,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杜金玲,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奥卡雅居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李宗权。被执行人:李宗权,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告:石海燕,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周清洁、杜金玲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奥卡雅居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李宗权、石海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1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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