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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连福、郭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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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99号
  • 案件名称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连福、郭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连福;郭浩永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99号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51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永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生宇,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连福,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郭浩永,男,40岁,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省蛟河市棚户区。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连福、郭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冰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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