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连福、郭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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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99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连福、郭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连福;郭浩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99号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51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永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万泉,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生宇,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连福,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郭浩永,男,40岁,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省蛟河市棚户区。 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连福、郭浩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自行和解,故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蛟河市祥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权英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冰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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