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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向阳、陈昭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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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
  • 案件名称

    何向阳、陈昭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何向阳;陈昭羽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013号原告:陈昭羽,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告:何向阳,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陈昭羽与被告何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陈昭羽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昭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昭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00元),本院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昭羽承担。 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邓雪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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